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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 四 章 其他應遵循事項 ( 109年11月24日)
第 16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