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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資費管制 第 二 節 資費審核程序及管理 ( 109年11月26日)
第 1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項目向主管機關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