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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資費管制 第 一 節 資費管制措施 ( 109年11月26日)
第 3 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