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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資費管制 第 一 節 資費管制措施 ( 109年11月26日)
第 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採行之資費管制措施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