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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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基準
( 109年11月26日)
第 4 條
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事業之相對規模。
二、市場進入障礙。
三、技術及商業優勢。
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