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