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預期使用量減去使用差異調整數。公式如下:
前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另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服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