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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41 條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