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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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