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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互連 第 三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12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