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互連相關費用包括互連建立費、接續費、轉接接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其他輔助費等。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二電信網路間之語音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經由其他電信網路轉接該溢流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