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
固定通信網路之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市內用戶迴路。
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
三、市內中繼線。
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
五、長途中繼線。
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
七、網路介面設備。
八、查號設備及服務。
九、信號網路設備。
十、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行動通信網路之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行動通信中繼線。
二、行動通信基地臺。
三、行動通信基地臺控制設備。
四、行動通信交換、傳輸設備。
五、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他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但屬電信網路樞紐所在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他電信事業出租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費率應按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