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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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互連 第 二 節 互連協議
( 109年11月26日)
第 6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參考協議範本,至少應包括前條第二項所列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