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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網路介接點:指電信事業間為互連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四、互連建立費:指電信事業間為建立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
五、接續費:指互連時依使用電信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
六、通信費:指電信事業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七、轉接接續費:指電信事業間之電信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互連,其電信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網路轉接始能完成,而須支付之轉接費用。
八、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指租用鏈路或其他電信設備,以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費用。
九、其他輔助費:指為提供其他互連相關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十、成本:指含合理投資報酬之電信服務成本。
十一、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指電信事業為提供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化網路元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成本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