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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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9日)
第 15 條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主管機關。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