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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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9日)
第 17 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