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測試機構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組織)認證,具備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所列測試內容之能力。
測試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
三、未從事擬申請測試項目之資通設備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相關業務。
四、須設置三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人員,包含測試主管一名及測試工程師二名。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測試主管: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且瞭解相關法令與技術規範。
(三)取得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二、測試工程師: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
(三)具備ISO/IEC 15408測試評估專業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取得道德駭客認證(Certified Ethical Hacker,CEH)或國際網路資安認證(CompTIA Security+)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
(五)具備下列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之一:
認證組織認證測試機構符合前三項規定後,應檢具測試機構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測試機構為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應設置必要之測試設備以辦理測試作業。
主管機關得向測試機構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至測試機構實地查證,測試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