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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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01月29日)
第 4 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CNS17025 或ISO/IEC 17025 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