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