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之登錄及設置。
申請者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設置者,得於屆期前一個月起二週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基地臺異動時應辦理登錄。
申請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如有第十條第二項情形者,應依其設置地點,分別提出下列文件:
一、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相鄰或重疊:既有設置者同意設置文件。
二、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既設微波電臺所有人同意設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