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網路架構。
二、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主要電信設備(核心網路及控制元件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或變更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基地臺項目與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三、主要電信設備(室外基地臺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基地臺設置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