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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1日)
第 4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為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始得設置。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完成,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並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