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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01日)
第 41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