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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1日)
第 5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以自己名義設置。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得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

不同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相互連接;同一設置者依不同設置目的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