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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1日)
第 9 條
申請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

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