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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27 條
終端設備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證明,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終端設備規格及廠牌等資料辦理登錄,異動時,亦同。

設置者終止使用終端設備時,應辦理註銷登錄。

第 28 條
終端設備接取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設置者授權,並由設置者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