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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第 一 節 船舶運送業 ( 103年01月22日)
第 25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業發展及維持航運秩序之需要,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通知船舶運送業採取必要之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