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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第 二 節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03年01月22日)
第 28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運客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