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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第 二 節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03年01月22日)
第 30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本國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