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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第 二 節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 103年01月22日)
第 33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