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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 98年07月08日)
第 100 條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