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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 98年07月08日)
第 111 條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