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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 98年07月08日)
第 120 條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