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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 98年07月08日)
第 139 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