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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二 章 船舶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 98年07月08日)
第 14 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