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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 98年07月08日)
第 143 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