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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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 98年07月08日)
第 147 條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拋棄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