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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二 章 船舶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 98年07月08日)
第 17 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