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48 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