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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52 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

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

前項超過裝卸期間,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