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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66 條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