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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71 條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