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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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74 條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