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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