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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三 章 運送 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 98年07月08日)
第 84 條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