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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 98年07月08日)
第 97 條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

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