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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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07年11月28日)
第 100 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
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
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