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7年11月28日)
第 14 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