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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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二 章 船舶國籍證書
( 107年11月28日)
第 19 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