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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二 章 船舶國籍證書 ( 107年11月28日)
第 21 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